癔症研究第三章理论布洛伊尔6
在我们的《绪言》中,当我们提出癔症的基础和主题是类催眠状态存在时,我们忽视了莫比斯在年说过的完全同样的事实:“观念产生(病理)作用的必要条件,一方面是一种天生的癔症的素质;另一方面是一种特殊的心境。我们只能对这种心境形成一个不太精确的观念。它必须类似于催眠的状态,必须符合某种意识的空白,在这种状态下出现的一个观念未受到任何其他的抵抗。这就是说,在这个范围里就是允许第一个观念的出现。我们知道这类状态不仅由催眠引起,而且由情绪震惊(惊恐、发怒等)和使人筋疲力尽的因素(失眠、饥饿等)而引起”。(莫比斯,,第17页)
莫比斯在这里用尝试性的方法来解决的问题是通过观念产生躯体现象的问题。他回忆到催眠下产生的这种放松现象,他看作为类似情感的作用。我们自己对情感作用的观点稍有不同,这在上面也充分解释过了。因此我无须再开始研讨莫比斯假设中有关的难点,即发怒中有“意识空白”①(认为存在于惊恐和长时间的焦虑中),或描述一种情感兴奋状态和催眠安静状态之间相似处这样更为一般的难点。然而,我们将回到莫比斯对这些难点的评论上,我认为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实际情况。
对我们来说,类似于催眠的这些状态——“类催眠”状态,其重要性还在于,而且是更特别的在于随之而出现的记忆缺失和在其作用下产生我们不久将讨论的心理的分裂,而这对“癔症大发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仍将这个重要性归因于类催眠状态。但我必须对我们的主题补充一个实际有价值的情况。转换——躯体现象的意念性产物,也能在除了类催眠状态之外而产生。弗洛伊德已在防御性的有意的记忆缺失中发现了第二个来源,这个来源有别于类催眠状态,构成排除在联想性联系之外的观念情结。但是,在接受这样的说明中,我仍认为类催眠状态是许多、实际上是大多数癫痫样抽搐发作和复合型癔症的原因和必要条件。
当然在类催眠状态(hypnoidstates)中,首先并且最重要的要数是真正的自我催眠(auto—hypnoses)了,它与人工催眠(artificialhypnoses)的区别仅仅在于是自发地产生的。我们发现许多充分发展的癔症中就有这样的现象,其发生的频度和持续时间各不相同,而且常在正常清醒状态下迅速改变(见病例一和二),因为其内容似梦样的性质,他们常因此被称为是“谵妄性癔症”(deliriumhystericum)。在自我催眠状态中所发生的情况或多或少属于清醒生活中的完全记忆缺失(而在人工催眠中有完整的回忆)。记忆缺失剥夺了这些状态下的心理产物和在这些状态中形成的联想,而这些在清醒思维下无论哪一个均有矫正作用;并且由于在自我催眠中批评和参照其他观念的监督减少了,一般来说,几乎完全消失了,由此可能引起最广泛的妄想,并且长期来维持原样。因此几乎只有在这些状态中才可引起“诱发因素和病理现象之间的某些复杂的不合理的”象征性关系,这实际上是根据声音和言语联想的最荒唐的相似性。自我催眠状态中缺乏的批评正是引起自我暗示如此频繁的一个理由。例如,麻痹在一次癔症发作后仍遗留下来。但是,这仅仅可能是偶然的,我们的分析中很少碰巧遇到一个出于这种方式的癔症现象的例子。我们始终发现其更多地是发生在自我催眠中,而不是在自我催眠之外,有着同样过程的结果,即一种情感兴奋的转换。
在任何情况下,这种“癔症转换”在自我催眠下比清醒状态更易发生,正像在人工催眠中,暗示性的观念更为容易地从生理上理解成各种幻觉和运动一样。然而兴奋转换过程与上述基本上相同。当其一旦发生,如果情感和自我催眠是同时发生的,则躯体现象便重复发生。而在那种情况下,催眠状态似乎由情感本身所引起。因此,只要催眠和完全清醒的生活之间有清醒的交替,癔症症状便只限于催眠状态中,并通过重复而加强;再者,由此引起的观念没有了清醒思维的矫正及其批评,这恰恰是因为它从未出现在清醒的生活中的缘故。
因此,安娜·O(病例一)的右臂挛缩在她的自我催眠中与焦虑的情感和蛇的观念有关,其症状持续4个月,尽管经常复发,但只限于她处在催眠状态中出现(或者说,如果我们考虑这个术语不适用于极短时期的失神,是一种类催眠的状态)。在她的类催眠状态中发生同样性质的其他转换,在这种方式下,癔症现象的重大情结在完全隐伏的条件下逐渐形成,当她的类催眠状态成为永久性时,则完全公开暴露。
只有在心理中的分裂已完成时,这个问题我将在后面讨论,并且当清醒和类催眠状态之间的交替被正常的和催眠样的观念情结之间的共存所取代时,以这种方式产生的现象才会清楚地进入意识中。
这种类催眠状态是否在病人病前存在?他们是如何发生的?对此我能说的几乎很少,因为除了安娜·O的病例外,我们没有资料可用来说明这一点。似乎肯定的是她的自我催眠通过习惯化的幻想为此铺平了道路,并且一个持久焦虑的情感使其充分建立起来,实际上它本身就可能是类催眠状态的基础。这个过程似乎可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有许多不同的状态导致“心不在焉”(absenceofmind),但只有少数状态倾向于自我催眠或不注意地即刻进入了自我催眠。一个深陷于某一问题的研究者也无疑麻木到一定的程度,他具有一大群他没有组成意识知觉的感觉。同样,任何一个正在活跃地利用他创造性想象的人来说也是如此(参看安娜·O的“私人剧院”)。但在这样的状态下所进行的是消耗能量的智力活动,在这种活动中,神经系统的能量被释放、被耗尽;另一方面,在心不在焉和做梦的状态下,脑内兴奋低于其明显清醒时的水平。这些状态近似于睡眠,而且不知不觉地进入睡眠。如果在这样一种专注的状态中,当观念的流动被抑制,带有情感色彩的一群观念便活跃起来,产生高水平的脑内兴奋,而这又在心理活动中没有被耗尽,并且它用于异常功能方面,诸如转换中。
因此,在消耗能量的工作期间,“心不在焉”和缺乏情感的边缘状态都不属于病理性的;另一方面,充满情感的幻想和源于持久性情感所致的耗竭状态却是病理性的。一个忧虑坐车人的沉思、一个守候在他心爱的人病床前的焦虑、一个情人的白日梦,这些均属于第二类状态。把注意集中于观念的情感群上便开始产生了“心不在焉”。观念的流动渐渐慢了下来,最终几乎停滞不前;但是情感性的观念及其影响仍保持活跃,结果是没有被功能性耗尽的大量兴奋也保持着活跃。这种情况与催眠决定因素之间的相似性似乎是清楚的。被催眠的病人必须不是真正的进入睡眠,也就是说,他的脑内兴奋必须不下沉到睡眠的水平,但他的观念流动应当被抑制。当处于这种情况下,整个兴奋被用于暗示性观念方面。
在某些人中,似乎是以这种方式产生病理性的自我催眠——即情感被引入一个习惯化的幻想中。这或许就是为什么在癔症的既往病历中,我们常常遇到最多的是陷入爱情和照顾病人这两个重大病理因素的原因之一。前者是患者渴望地想着他不知不觉所爱的一个人时,这使他产生心理上的“销魂”(rapt)状态,使其真正的环境变得模糊不清,然后使其思想由于充满了情感而停滞不前;而在照顾病人时,患者被寂静包围着,他集中精力在一个对象身上,他的注意放在病人的呼吸上,所有这种刻板建立的情形正是许多催眠程度所要求的,以这种伴有焦虑情感的方式产生的是一种半麻醉的状态。可能这些状态与真正的自我催眠之间仅仅是数量上的区别,而且是前者不知不觉地进入后者。
一旦发生同样的情形,当出现同样的情境时,催眠样的状态就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复,不是有两种正常的心理情况,患者却有三种心理情况:清醒、睡眠和类催眠状态。当经常对患者施行深度人工催眠时,我们发现有同样的情况发生。
我不能说是否在没有情感干预的情况下,由于一种天生素质的结果而可能产生自发的催眠状态;但我认为这很有可能。当我们看到人工催眠在健康人和病人中间易感性的差别时,以及在某些人中是何等的容易时,则似乎合理地假设为这些人中也可能会自发地出现催眠状态。在幻想能转成一种自动催眠前,一种自我催眠的素质或许是必需的。因此,我远不能把我们在安娜·O病例中所获得的产生机制归因于所有的癔症病人。
我说的是类催眠状态,而不是说催眠术本身,这是因为这些状态很难做出清楚的分界,在癔症的产生中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我们不知道是否幻想,这在上面描述为自动催眠的初步阶段,可能本身并不能产生和自动催眠相同的病理作用,焦虑的持久情感是否也不可能如此。惊恐肯定是这样的。由于惊恐抑制观念的流动,与此同时,一种(危险的)情感性的观念非常地活跃,它提供了一种完全相当于充满情感的幻想,由于不断地被更新的情感性观念的回忆,保持着这种心理状态的再建立,即“类催眠惊恐”(hypnoidfright)得以存在,由此或产生转换,或转换稳定存在。这里我们用精确的词义来说就是“创伤性癔症”(traumatichysteria)的潜伏期。
鉴于这些心理状态是这样不同,虽然这些状态在最重要的方面是一致的,能被归类为自我催眠,但采用“类催眠”来表示似乎较合适,因为它强调了这种内在的相似性。它总结了上面所引证的由莫比斯提出的观点。然而,最重要的是它表明了自我催眠的本身,即在癔症现象产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于它使转换较容易发生,并且(通过记忆缺失)保护转换的观念不被磨灭——这种保护最终导致心理分裂的增加。
如果一种躯体症状是由一个观念所引起,并且通过它而反复出现,我们应当期望聪明的病人能通过自我察究而意识到两者的联系。他们可能通过经验而知道躯体现象出现的同时正是对一种特殊事件的回忆。确实,基本的因果关系对他们来说是不知道的,但我们所有的人总知道什么样的观念使我们哭、笑或脸红,纵然我们对这些意念性现象的神经机制一点都不理解。但有时病人确实已注意到这个关系,并意识到这一点。例如,一位女士可能说她有轻度的癔症发作(或许是颤抖和心悸)来自于某些大的情绪障碍,并且只有在记起某一意外事件时重复发作。但许多症状或癔症症状的大多数确实并不是这样的情况。即使聪明的病人也觉察不到他们症状的出现是一个观念的结果,而按照他们自己的解释,把这些看作是生理现象。如果他们不这样认为的话,则癔症的心理理论必定达到一个相当水平的时代。
似乎有可能相信的是:虽然症状的本质最初是意念性的,但是症状的重复,用朗姆伯格的话来说(,第19页)是把它们“印刻”在身体中,至此这些症状不再以心理过程为依据,而以神经系统的改变为依据,在其发生的同时,它们可能会变得自我满足,觉得是真正的躯体症状。
这个观点本质上既非站不住脚,也非未必确实。但我相信我们的研究阐明癔症理论的新见解正在于显示了这个观点至少在许多病例中不符合实际。我们认识到,“当我们在引起患者对意外事件的清晰回忆和引起其伴随的情感这两个方面取得成功时;当病人已最能够详细描述那个意外事件,并把情感置于言语之中时,我们见到大多数各种不同的、已持续多年的癔症症状立即和永远地消失”。在这些页中所报告的病例为支持这些断言提供了一些证据。“我们可以把这个格言反过来说:‘当原因停止时,结果也停止。’从这些研究中得出的结论是:起决定作用的过程(即对意外事件的回忆)持续数年在操作着——不是间接地,通过一系列中间因果的联系,而是作为一种直接释放的原因——就像一个意外事件过去很久以后,在清醒意识中回忆起这个心理痛苦时仍激起泪腺的分泌一样。癔症发作主要来自于回忆。”但倘若是这样——如果心理创伤的记忆无疑被看作一个当时的动因,就像一个异物强行长期进入后,并且如果病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些记忆及其出现,那么,我们必须承认存在着潜意识的观念,并起着作用。
再者,当我们开始分析癔症现象时,我们不只是去发现这些孤立的潜意识观念,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现实中,就像法国研究者的有价值的研究所显示的那样,大的观念情绪和伴随着重要后果的心理过程在许多病人中完全是潜意识地保持着,并且与意识的心理生活共同存在着;我们必须认识到存在着心理活动的分裂这样一件事,而这对我们理解复杂的癔症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我或许该承认我较为充分地探究了这个既困难而又模糊的领域。需要明确已在使用的术语的意义,这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讨论下述理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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